2008年4月11日 星期五
生活:法院傳票到了,有種你再上傳MP3
從上個月警察拿搜索票搬走我的電腦後,至今已經一個月又五天了
早上顧門的工作結束回到家後,媽媽告訴我桌上有我的單子…
我:「帳單?基金?保險?電話費?罰單?」
我爸用很不屑的口氣告訴我,是法院的通知傳票
也不知道我爸在跩什麼,是不知道我最近的心情很差嗎?
打開裡頭,附的就是一張「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」
圈紅色處就是我犯的法,我犯了著作權的哪一項,請參閱舊文 (舊文)
到院日期是四月十六日四點十分,死月死了日,死點死分,要不要這麼邪?!
十六日是沒什麼問題,有問題的是當天我那看門打工的日子還沒結束
寫到這裡頭又痛了…
傳票裡頭的注意事項我以予白話之後,大概是如此:
1.沒理由不能不到,不想到但卻又知道要到而不到者…拘提
2.看這張紙不會給你收半毛錢
3.記得帶身份證和這張紙向櫃台報到
4.有人證、物證記得帶,物證請自行影印,人證記得給資料好以傳訊
5.小心詐騙集團
6.被騙打這支電話(089)310170
7.看不懂這張紙不要裝懂,有問題打這支電話(089)328049「為民服務中心」
8.不好停車,別以為你來會有位置停,搭公車吧最好
信封的背面有附地圖,真的很貼心
想想離到庭的日子也沒幾天,如果我不幸被關,希望爸媽好好照顧家裡的狗
印傭sudarti能好好將中文及台語學好,並且好好的照顧阿嬤
入監後,住台東的朋友有空記得送些我愛吃的食物給我,盡量別送肯德雞,因為我最近在減肥
有些心得想跟大家分享:
剛使用IMTV查詢功能,輸入「周杰倫」三個字,出現了一千筆
一千筆也許是系統查詢數上限,實際上我相信不止
我想表達的事,這些上傳歌的人都跟我一樣犯傻,而且也有機會和我一樣被IFPI提告
而實際整個資料庫有多少筆的MP3?不知道…很難算,每個人都捉的話,我想警察也受不了
上傳歌的人有錯,但提供系統的管理者卻不用負任何監督的責任?
在上傳MP3的時候,注意事項寫著:
1. I'm Vlog為平台服務商,影音內容權利義務由提供者承擔。
2.請勿上傳未經授權之音樂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;相關法律責任由提供者承擔。
IFPI提告是不寄警告信,連道歉的機會都沒,就算要道歉也太晚,上法院吧!
至於最後結果會怎麼判,我想我都會欣然接受
就給大家當以為戒吧,最後還是老話一句,有上傳MP3的朋友,刪吧刪吧刪吧…
別給自己惹麻煩,別為mp3搞上前科,不值得,此外有人會問:
只有背景音樂行不行?答:不行
只上傳沒給人下載行不行?答:不行
放MUSIC VIDEO行不行?答:不行
真的那麼想上傳,就上傳之後加密不得公開,這是捉我的警察叔叔教的
總之,沒授權的通通不行,當初我也覺得應該沒什麼,最後確惹得警察上門找自己的麻煩
即使就算最後沒罪或緩刑…,我那可憐的電腦也已經在不知明的地方躺了一個多月了
而讓父母擔心是我比較難受的,必竟雖未身為人父,但我可感同身受。
與友共勉之,勿犯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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